钟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盗窃案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刑终字第013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徐文杰 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正确裁判需处理好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1.本案危害公共安全所使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是否相当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方法,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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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08)虎刑初字第023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苏中刑终字第0135号裁定书。
2.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沈学林。
被告人(上诉人):钟某,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江苏省苏州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05年10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本案于2007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郭文男江苏苏州平和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某;人民陪审员:朱革周溯劬。
二审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剑玲;代理审判员:王江陈可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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