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韩某与金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案 安全保障义务;过错;侵权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9901号
审理法官:

矫辰

李志勇

王江

代理律师:

韩利民

韩利民

陈猛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物业服务企业对于所管理的小区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的界限是什么,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进行调整。
1、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小区物业管理范围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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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9901号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韩利民,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男。
委托代理人韩利民,北京市保利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猛,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矫辰;人民陪审员:李志勇、王江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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