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犯贩卖毒品案 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事证明
案由:
投毒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刑初字第16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代贤

朱保宪

李志勇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被告人行为如何定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贩卖毒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两罪在主、客观两方面主要区别。
主观方面,两罪均为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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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2)阳刑初字第165号判决书。
2、案由:贩卖毒品。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汪某,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代贤;审判员:朱保宪、李志勇。
6、审结时间:2013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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