吝某2等故意毁坏财物案 故意毁坏财物罪 情节严重 公私财物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0)阳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曹树海

张登玉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绍蕊 单位: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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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一审判决书字号: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0)阳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故意毁坏财物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吝某2
被告人吝某3
被告人墨某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树海,审判员:张登玉 ,
人民陪审员:冯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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