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得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孙某等民间借贷案 房屋典当合同 抵押登记 合同效力 担保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二商初字第4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毛文忠

赵风军

苏洪军

代理律师:

马新昌

顾宗新

法官解说
原告经营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应依法经营。其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强制性规定,未与被告孙某依法到相关部门先行办理抵押登记,即向其提供借款,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地产典当借款合同无效,主合同无效,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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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二商初字第448号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滨州市得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朝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新昌,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
被告商某。
被告魏某。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顾宗新,山东王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文忠;审判员:赵风军;人民陪审员:苏洪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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