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上诉李某、北京华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北京顶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梁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诉的利益;公共利益;个人利益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62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王某是否有权提起上诉;二是王某的权利是否受到影响。这涉及到对诉的利益和既判力理论的理解和运用。
一、关于诉的利益
"无利益即无诉权",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是以利益纷争的存在为前提的,诉的利益构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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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941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625号裁定书
2.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华亮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亮公司)。
第三人(上诉人):王某。
第三人(被上诉人)北京顶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新公司)。
第三人(被上诉人)梁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佳;代理审判员:王阳、矫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伟;代理审判员:何灵灵陈敏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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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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