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寇天功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原告的身份系举报人,也即发现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行为的存在,向相应行政机关举报要求查处的人,此处的举报人不同于纪检监察领域的举报人。针对此类举报人的权利,现行的行政法律法规均分别作出规定,如本案涉及的违法建设行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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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行初字第12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行终字第15号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朱某,男。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邢某,女,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石某,男,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男,北京市朝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察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哈胜男;代理审判员:寇天功;人民陪审员:杨凯萍。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志刚;代理审判员:胡兰芳董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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