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某不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案 单位团购代办登记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大准铁路公司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

中电霍煤蒙东能源集团扎哈淖尔分公司

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

霍煤双兴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182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丽 单位: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在单位团购房屋的情况下,单位代职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是否需要提交权利人的书面委托书。
房屋是一项重大的财产,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建立了房屋权属登记制度。这种登记行为既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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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9)昌行初字第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终字第1823号判决书。
2.案由:房屋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窦某,女,汉族,1965年生,神华准格尔能源有限公司大准铁路公司员工,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寥宏浩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梁化情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莲路第2号建工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隋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退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康某,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科员。
第三人(上诉人):窦某1,男,汉族,1967年生,中电霍煤蒙东能源集团扎哈淖尔分公司职员,住内蒙古霍林郭勒市。
委托代理人:徐忠余北京市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1970年生,霍煤双兴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内蒙古霍林郭勒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丽;人民陪审员:韩玉海梁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代理审判员:贾志刚赵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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