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方桥科技有限公司与普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北京通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恶意串通;房屋买卖;合理审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115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张伟

杨保华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通发公司与方桥公司买卖诉争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1、“恶意串通”的概念及认定标准
何为“恶意串通”在实践和学理上并无明确的界定,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相关条文,其指的是当事人恶意通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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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0420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111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方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银谷基业大厦611室。
法定代表人陈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1965年3月27日出生,四川方桥科技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洱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枣营北里6号A座伯宁花园7层1076室。
负责人查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伟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保华,北京市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通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309号楼302-6室。
法定代表人邓红光,执行董事。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朝霞;审判员:何蕾;代理审判员:曲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羽红;审判员:张洁;代理审判员:朱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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