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便利 侵占
案由:
职务侵占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2)昌刑初字第35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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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2)昌刑初字第358号
2、案由:职务侵占罪
3、当事人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于新疆布尔津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新疆茂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销售经理。2012年5月14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昌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昌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方锡林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人员:审判长:张健审判员:毛立江人民陪审员:朱伟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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