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绿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不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工作原因;因果关系;证明标准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荣远律师事务所

克拉玛依市绿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该局工伤科

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行初字第0006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闫丽霞

李强

何俐儒

代理律师:

孟留君

黄生荣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工作中晕倒摔伤能否界定为"因工作原因"。
《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何为"因工作原因"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受伤是否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即工作原因与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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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行初字第0006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克拉玛依市绿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
负责人:金子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留君,新疆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敏,克拉玛依市绿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仰东,该局工伤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黄生荣新疆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娟,女,汉族,1962年3月27日出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丽霞;代理审判员李强;人民陪审员何俐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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