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某诉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东方分公司劳动争议案 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关系;劳动争议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

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32号判决书
代理律师:

吴瑞

肖宇

法官解说
在工伤赔偿中,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工伤职工就和原单位不存在任何关系,工伤保险关系随着劳动关系的解除而终结,工伤职工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工伤二次手术费只能由工伤职工个人支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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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0218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一终字第32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雍某,男,汉族,1962年3月17日出生。
一审(二审)委托代理人:彭生智,昌吉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环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昌吉东方分公司。
住所地:昌吉市宁边东路195号。
组织机构代码:79819964-4。
负责人:吴如俊,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吴瑞,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肖宇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
独任法官:代理审判员李强。
二审法院: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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