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王某、倪某确认合同无效案 资质;过错;确认合同无效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二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季生

何辉

孜来汗·司马

代理律师:

袁金成

马宗敏

朱力俊

法官解说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性质及效力。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具体到本案中,2007年8月15日,原告阜康市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双方协议设立"阜康市新浩房地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阜康市人民法院(2013)阜民初字第155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昌中民二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阜康市新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康市招商大厦五楼。
法定代表人:熊以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金成,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宗敏,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倪某,系王某之妻。
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力俊,新疆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阜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刘晓青;审判员:王云凌;人民陪审员:吴士民。
二审法院:新疆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季生;审判员:何辉、孜来汗·司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