帖某诉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待遇案 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利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吐鲁番市人民法院(2014)吐民初字第278号判决日期:2014年12月10日
审理法官:

何辉

代理律师:

蔡益民

法官解说
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大量涌现,其中劳动合同待遇纠纷又是审理中的难点。政策性强,点多面散,在认定上有不少难度。多数合同内容简单,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者待遇问题,必须要结合法律法规以及参考规章和政策进行把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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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吐鲁番市人民法院(2014)吐民初字第278号判决日期:2014年12月10日
2、案由:劳动合同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原告帖某,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蔡益民,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新疆沈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吐鲁番市七泉湖镇。
法定代表人:董达,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乐,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吐鲁番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何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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