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吐鲁番市人民法院(2014)吐民初字第1092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日期:2014年11月12日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
被告:吐鲁番市元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
被告:萨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吐鲁番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任玉婷;代理审判员:范静;人民陪审员:热比娅·孜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2日
(二)诉讼主张
1、原告吴某诉称:原告于2011年4月7日购买了被告吐鲁番市元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吐鲁番市木纳尔路南侧XXX庭X号楼X单元XX1室楼房一套,2011年5月原告装修了该房屋,2012年3月原告搬进该房屋入住。2012年7月,原告发现大卧室房顶墙壁有渗水,以后逐渐扩大,油漆已脱落,目前客厅、小卧室和卫生间都已出现渗水现象。被告萨某是原告楼上的房主。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解决,但两被告总是敷衍推脱,无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原告因本案诉讼产生的鉴定费6000元、打印费、翻译费148元、做破拆检测产生的人工费300元、鉴定人员住宿费用198元,以上合计为6646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吐鲁番市元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只有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被告才负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房屋发生渗水是元正公司造成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萨某辩称:2011年3月,原告住进小区,2011年4月我搬进了房子,物业公司收取了6800元保修款,若房子的电路和水路不能正常使用,应由被告吐鲁番市元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物业公司还收取了2000元装修押金,改变墙体结构是经过物业公司同意的。我是通过物业公司找的装修的人,在装修的时候,经试用地暖管子,发现有4个地方漏水,后物业公司来修理好了。漏水是地暖管子质量问题,应由被告吐鲁番市元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与我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让鉴定部门鉴定,如果是装修过程中造成的,我愿意承担修复赔偿责任。漏水的地方不止一处,我与原告同样都是购买房子的,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次鉴定的时候没有告诉我就直接来做鉴定了,但是鉴定并没有确定跑水的原因。我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因为上次做鉴定的时候并没有鉴定出来跑水的原因,且鉴定部门带来的机器压力也不够,所以我拒绝承担恢复原状产生的费用。开庭我也来参加了,如果原告索要误工费,那我也要申请误工费。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吐鲁番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4月7日购买了被告吐鲁番市元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的位于吐鲁番市木纳尔路南侧XXX庭X号楼X单元XX1室楼房一套,2011年5月原告装修了该房屋,2012年3月原告搬进该房屋入住。2012年7月,原告发现该房屋的大卧室房顶墙壁有渗水,以后逐渐扩大,渗水部分墙面白漆已变色并不断脱落,且客厅、小卧室和卫生间都已出现渗水现象。被告萨某是原告楼上的房主,其于2011年5月开始装修自己的房屋,于当年10月入住。被告萨某在装修房屋的过程中,原告就发现其卫生间房顶出现漏水情况并向被告萨某提出。被告萨某找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有关水管进行了维修,随后继续进行装修。原告因多次与两被告协商解决楼顶渗水问题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因在(2013)吐民初字第1061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对渗水原因产生争议,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渗水原因进行了鉴定。经对原告楼上被告萨某家的地暖管道进行水压试验,结果发现打压数值正常,经对其家的厨房做放水试验,结果发现二楼原告家厨房顶部有漏水现象。由于三楼被告萨某家只有厨房和卫生间用水,遂判定被告萨某家卫生间及厨房地面防水施工不合格造成原告房屋顶部漏水。在鉴定过程中,由于被告萨某不同意检测机构做破拆检测,致使检测中无法确定具体漏水部位,故原审判决认为该后果应由被告萨某承担。判决书送达后被告萨某不服,向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因此本案在本次诉讼中,经原、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原一审的检测机构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被告萨某家的漏水点进行破拆检测,以确定具体漏水原因;原、被告双方还约定由原告先行垫付被告萨某家因进行漏水点破拆检测而产生的费用及检测后恢复原状的费用,再根据检测机构的最终鉴定意见,确定责任人,由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本案诉讼原告支出了鉴定费6000元、打印费、翻译费148元、做破拆检测产生的人工费300元、鉴定人员住宿费用198元,以上合计为6646元。
再查明: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在先对原告楼上被告萨某家的卫生间及厨房做闭水试验,得出卫生间无渗漏及厨房有两处漏水点的实验结果后,又对厨房的两处漏水点进行破拆检测,并根据《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地面设计规范》、《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低温热水地板辐射供暖应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得出鉴定意见如下:1、卫生间无漏水点;2、厨房漏水点渗漏原因为:(1)、地面未做防水;(2)、天然气管道穿楼板处套管未作密封处理。并注明:地暖管埋地部分有接头存在漏水隐患。原、被告对以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被告萨某在庭审中提出其在本案中无责,原告应向其赔偿因多次开庭产生的误工费等费用共计4000元,但其针对该请求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亦未向本院提出反诉。现被告萨某家的厨房在进行完漏水点破拆检测后尚未恢复原状。
原告吴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13)吐民初字第1061号案卷第17-21页,证明:原告的客厅、大、小卧室的屋顶漏水。该证据经两被告质证对证据予以认可。
2、(2013)吐民初字第1061号案卷第29页鉴定意见书,证明:地暖没有漏水,跑水点没有做成的原因是因为被告萨某不让做破拆,所以跑水的具体原因没有搞清楚,当时鉴定部门也是清楚这个事情的。该证据经被告吐鲁番市元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证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没有查明具体漏水原因,鉴定结论模糊,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证据经被告萨某质证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渗水是管道跑水造成的。
3、(2013)吐民初字第1061号案卷第22页-25页,证明:房屋漏水后,原告做了鉴定及因起诉所花费的鉴定费6000元、打印诉状及翻译费143元,共计是:6143元。该证据经被告吐鲁番市元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质证对证据无异议。该证据经被告萨某质证认为对6000元鉴定费的事情不知道,也不认可,但对打印诉状及翻译费143元认可。
4、住宿费发票、收条及收据各一张,证明鉴定人员过来做鉴定产生的住宿费用198元、做破拆检测产生的施工人员费用300元,因给鉴定部门出具书面说明,产生打印费用5元,以上合计为503元。该证据经两被告质证对证据予以认可。
(四)一审判案理由
因原、被告均对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新疆中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及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可以看出,被告吐鲁番市元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吐鲁番市木纳尔路南侧XXX庭楼盘的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因其向作为购买者的原告及被告萨某提供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故其应依法向原告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所支出的相关费用6646元。又因本案中对被告萨某家进行漏水点的破拆检测,是为了确定具体漏水原因,现被告萨某家的厨房在进行完漏水点的破拆检测后尚未恢复原状,故本院认为被告吐鲁番市元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同时将被告萨某家进行漏水点的破拆检测处恢复原状。对被告吐鲁番市元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驳回原告诉求的辩解理由,本院认为没有依据,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萨某是否对原告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用以证明其房屋渗水是被告萨某造成的,且从鉴定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可以看出,原告房屋渗水与被告萨某无关,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由被告萨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五)、(七)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吐鲁番市元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原告吴某房屋的损害部分恢复原状(并将漏水点的破拆检测处恢复原状),以上所有修复及恢复原状所产生的费用均由被告吐鲁番市元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2、被告吐鲁番市元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吴某鉴定费6000元、打印费、翻译费148元、做破拆检测产生的人工费300元、鉴定人员住宿费用198元,以上合计为6646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3、驳回原告吴某要求被告萨某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六)解说
本案看起来像是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但经两次鉴定最终确认是房屋质量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纠纷,本案主要涉及的焦点问题是屋顶渗水发生在房屋刚购买后两年内,到底是装修造成的还是房屋质量原因需要有权机构的鉴定结论来论证。该案经过两审、重审最后原、被告都认可,该案法官在裁判中对焦点问题阐述较清楚,说理性较强。理由是原吴某、被告沙某和吐鲁番市某房产公司均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无异议,故予以确认。根据鉴定意见及该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可以看出,被告吐鲁番市某房产公司作为XXX庭楼盘的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因其购买者吴某和沙某提提供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故其应依法向原告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及承担原告因诉讼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本案中对被告沙某家进行漏水点的破拆检测,是为了确定具体漏水原因,被告吐鲁番市某房产公司应当同时将被告沙某家进行漏水点的破拆检测处恢复原状。
(朱鸿)
【裁判要旨】房产公司作为销售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因其购买者提供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故其应依法向购买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及承担购买者因诉讼所支出的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