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绑架儿童案 溯及力
案由:
非法组织卖血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川法刑一终字第3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5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拐卖、绑架儿童的行为,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治安和他人家庭、侵犯人权的犯罪行为。它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身心的严重伤害,而且也给被害儿童的父母和亲人造成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影响他们的工作,社会危害极大。在本案中,被拐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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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绵法刑一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川法刑一终字第350号。
2.案由:王某等拐卖人口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左都茂。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女,27岁,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居民。1993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何顺熙四川省绵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柯某,男,30岁,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居民(系王某丈夫)。1993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蒲铖四川省绵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1,又名王某2,女,35岁,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系王某之姐),农民。1993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逮捕。
二审辩护人:郑小利四川省绵阳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邓某,又名刘某,女,37岁,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农民。1993年11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雍和程,四川省绵阳市天平法律服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兴保;代理审判员:范静李建川。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绍全;代理审判长员:金钟王红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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