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等故意杀人案 管辖、证据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云南省总队昆明支队路南县中队

昆明市国泰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协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法刑一终字第10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6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世梁 单位:
本案是武警现役军官与地方人员勾结,共同故意杀人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由犯罪结果发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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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攀中法刑一字第65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法刑一终字第1082号。
2.案由:龚某等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程素君。
被告人(上诉人):龚某,男,29岁,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原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云南省总队昆明支队路南县中队副中队长。1996年5月2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于光华昆明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祖斌成都市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32岁,汉族,云南省姚安县人,农民。1994年11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姚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1996年5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邢建国;审判员;施启禅;代理审判员:叶明。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绍全;代理审判员:周卫张肖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8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17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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