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故意杀人、盗窃、盗窃枪支弹药、抢劫、包庇、销赃案 数罪并罚、异种数罪
案由: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川法刑一终字第9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1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唐振华 单位:
1.关于对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能否单独定罪的问题。
本案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犯罪的过程中,除盗窃到数额巨大的财物外,还盗窃到为数不少的枪支、弹药,这就涉及到在实施同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生了两种以上不同的犯罪结果时如何定性和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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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宜中法刑一初字第54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川法刑一终字第992号。
2.案由:张某等故意杀人、盗窃、盗窃枪支弹药、抢劫、包庇、销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宜宾分院,代理检察员袁文生、余丽。
被告人:张某,男,24岁,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无职业。1994年7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北辰四川省宜宾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29岁,汉族,四川省重庆市人,捕前系宜宾市公安局招聘民警。1994年7月15日因本案被捕。
一审辩护人:刘秀伟四川省宜宾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苟玉章四川省宜宾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丁涛四川省宜宾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29岁,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捕前系宜宾地区商业车队驾驶员。1994年7月15日因本案被捕。
一审辩护人:刘亚秀四川省宜宾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齐某,男,24岁,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无职业。1993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收容审查。
被告人齐某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二审、死刑复核。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学茹;审判员:范志平;代理审判员:陈静。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道恒;代理审判员:周卫王静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月11日。
复核审结时间:199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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