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许某盗窃武器装备、抢劫案
案由:
武器装备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荣县牛尾乡燕嘴村

四川省宜宾县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部队昌都支队

四川省宜宾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川法刑一字第4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6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畅 单位:
从这个案例来看,二审的判决是正确的。
被告人陶某、许某共同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盗窃武器装备,一个是抢劫。在盗窃武器装备的共同犯罪中,许某直接实施了盗枪的行为,陶某对盗枪一事事前共谋,事后帮助隐藏。显然,许某起的是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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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刑审字第1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1)川法刑一字第414号。
2.案由:陶某、许某盗窃武器装备、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宜宾分院检察员崔军、周涛。
被告人(上诉人):陶某,男,24岁,四川省荣县牛尾乡燕嘴村农民。1991年2月9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彭鸿四川省宜宾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许某,别名许某1,男,21岁,捕前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藏部队昌都支队战士。1991年2月1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舒红四川省宜宾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振华;审判员:陈学茹;代理审判员:范志平。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裕隆;代理审判员:黄宁张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5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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