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等走私普通物品案
案由:
走私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刑二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2月2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任南昆 单位:
谢某等4名香港居民走私普通物品一案,是建国以来山东省查获的一起罕见的特大走私黄金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后,中央电视台、山东电视台及其他新闻媒体都进行了报导。
该案涉及到如何定性的问题。是定走私贵重金属罪,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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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济刑二初字第13号。
二审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鲁刑二终字第7号。
2.案由:谢某等走私普通物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曲立春。
被告人:谢某,女,32岁,汉族,浙江省萧山市人,无业。1998年2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其娟济南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兆勇济南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萧某,女,29岁,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香港SMITH NEPHEN LTD公司文员。1998年2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孙吉明济南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方梁济南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萧某1,女,25岁,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香港艾礼富电子公司职员(系萧某之胞妹)。1998年2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于升龙济南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钱奇济南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23岁,汉族,广东省潮阳市人,香港奇昌金行售货员。1998年2月14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张继平济南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裴水田济南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静;代理审判员:刘建民张光荣。
二审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矫新强;审判员:马殿振;代理审判员:马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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