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孟某走私制毒物品案
案由:
走私制毒物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德法刑一字第2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1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顺芬 单位:
走私制毒物品的犯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被单独列为罪名。近几年来,走私、贩卖、吸食毒品等过去几乎在我国已经绝迹的丑恶现象又死灰复燃,并且愈演愈烈,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刻不容缓。打击毒品犯罪、禁毒的重要一环是禁绝毒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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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2)德法刑一字第219号。
2.案由:张某、孟某走私制毒物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又名咩某,男,29岁,汉族,初小文化,个体工商户,缅甸国籍,家住缅甸南坝县。
辩护人:包尚超云南省瑞丽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孟某,又名贝某,男,36岁,傈僳族,个体工商户,缅甸国籍,家住缅甸南坝县。
辩护人:张方贤云南省瑞丽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建;代理审判员:满强向明阳
6.审结时间:199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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