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共安全 醉酒驾驶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信誉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刑一初字第3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本启

雷自荣

曾文达

法官解说
近年来,我国经济平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机动车成为重要的代步工具,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提高,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危险驾驶的多发性、严重社会危害性引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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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刑一初字第33号判决书。
(二)案由:被告人韩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兴双、代理检察员帕勇。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
辩护人:范明聪,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本启;审判员:雷自荣、曾文达。
(六)审结时间: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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