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 犯罪中止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三初字第1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云梁

肖二思

陈文超

代理律师:

官维新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中止。
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和犯罪中止成立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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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三初字第17号判决书。
(二)案由:贩卖、运输毒品案。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芦小宽,代理检察员:冯帆。
被告人:兰某,男,汉族,1986年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无业,2013年10月18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指定辩护人官维新,云南宝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云梁;审判员:肖二思;代理审判员:陈文超。
(六)审结时间: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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