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殿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残疾赔偿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民终字第4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向明阳

曹明磊

黄晓

代理律师:

王文胜

杨晓明

余锐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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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芒市人民法院(2013)芒民一初字第1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德民终字第49号判决书。
(二)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高某、高某2。
委托代理人:王文胜,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殿某。
委托代理人:杨晓明,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某,系被告殿某的妻子。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2,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锐,云南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同法;审判员:罗乔文、包广科。
二审法院: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向明阳;审判员:曹明磊、黄晓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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