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华莱士企划有限公司诉海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合作办报协议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海南省人事劳动厅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民终第7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12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小亮 单位:
从本案的审理过程看,必须进一步明确如下三个问题:
1.关于正确认定双方协议的效力问题。新闻出版署1990年5月16日《内部报刊管理原则》规定:内部报刊是非商品性连续出版物,发放和交换范围不得超越本行业、本系统,内部报刊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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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5)振民初字第472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民终第72号。
2.案由:合作办报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华莱士企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郑某,该公司职员。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刘某1,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海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邹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某,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该中心职员。
诉讼代理人(二审):魏某,该中心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程某,该中心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少球;人民陪审员:柯秉刚彭杰铭。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晓;审判员:何敦绽;代理审判员:甘文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12月1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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