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克非诉海口晚报社等侵害名誉权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琼民终字第42号
- 案由:侵害名誉权纠纷
- 原告:孟克非
- 被告:海口晚报社,冯尔清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08-2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上诉人孟克非负担。
- 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诉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承包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民终字第252号
- 案由: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
- 原告:海南自力投资有限公司
- 被告:海南华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12-03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维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7)新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该判决第二项。
3.变更该判决第三项为:驳回自力公司要求华鑫公司偿付承包金和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驳回华鑫公司要求自力公司偿付因少交付物业管理面积造成经济损失的反诉请求。
一审诉讼费2231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反诉费21681元,由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22310元,由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各半承担。
- 中海医药器械工业公司诉民航海南航空速递公司等航空货物运输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口民终字第213号
- 案由:航空货物运输赔偿纠纷
- 原告:中海医药器械工业公司
- 被告:民航海南航空速递公司,中国民用航空海南省管理局,中国南方航空(集团)海南公司,中国国际航空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10-17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航空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项,《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民初字第384民事判决。
(2)速递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海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6400元,并将运费831元返还给中海公司。
一、二审诉讼费共8900元,由速递公司承担。
- 郑毅明诉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存款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中法民终字第236号
- 案由:存款赔偿纠纷
- 原告:郑毅明
- 被告: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12-1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10元,由上诉人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负担。
- 海南大沣实业开发公司诉海南安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财产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口民终字第58号
- 案由:财产赔偿纠纷
- 原告:海南大沣实业开发公司
- 被告:海南安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06-25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6)振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
2.海南安信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人民币32.6万元给海南大沣实业开发公司。
3.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对上述款项中保险赔偿金额人民币24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并相应享有代位追偿权。
一、二审诉讼费共计人民币17020元,由大沣公司承担4255元,安信公司承担13765元;鉴定费人民币5960元,由安信公司承担。
- 黄海泉诉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等信用卡透支侵权赔偿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海口民终字第107号
- 案由:信用卡透支侵权赔偿纠纷
- 原告:黄海泉
- 被告: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西省进贤县支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南昌市分行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08-07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2.维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1996)新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项。
3.被上诉人黄海泉长城卡(卡号为8746996601881007)被透支款59718.21元及利息,由上诉人进贤支行和被上诉人海南分行各承担一半(利息按长城卡计息方法计算,从1996年2月18日起计至付清该款之日止)。
4.被上诉人黄海泉旧卡被透支前原存款4269.49元及其利息,由海南分行和进贤支行各负担一半(利息按长城卡计息方法计算,从1996年2月25日起计至偿清之日止)。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7310元,由上诉人进贤支行负担3655元,被上诉人海南分行负担3655元。
- 林鸿仿诉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电信转网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2)新民初字第129号
- 案由:电信纠纷案
- 原告:林鸿仿
- 被告:海南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2002-06-21
- 定案结论:(五)一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上述判案理由,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林鸿仿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18元由原告负担。
- 海南华莱士企划有限公司诉海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合作办报协议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民终第72号
- 案由:合作办报协议纠纷
- 原告:海南华莱士企划有限公司
- 被告:海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12-10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5)振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变更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1995)振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海南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偿还被上诉人海南华莱士企划有限公司人民币33239元。
3.驳回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上诉人负担2680元,被上诉人负担1342元。
- 林道明等19人诉海南三联水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民终字第151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林道明,陈在全,林尤希,符之森,符之叶,李秀和,郑有海,林道敬,林明成,林道电,周经吉,林道勇,陈贻和,黄宏,周经梭,郑刚,郑有山,林洪存
- 被告:海南三联水产有限公司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12-09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人民币4651元,由上诉人海南三联水产有限公司负担。
- 翁若姬诉王绥荣抚养案
- 判决书字号: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海口民终字第4号
- 案由:抚养纠纷
- 原告:翁若姬
- 被告:王绥荣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01-16
- 定案结论:4.二审处理结论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200元,由上诉人负担。
页面
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
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