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反诉被告)诉孙某、赖某(反诉原告)合伙协议纠纷案 合伙协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二终字第2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徐坚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由长途班车营运合伙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在合伙协议纠纷类型案件中,较为新颖、典型。
1.有关合伙协议的定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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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04)新民二初字114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南市民二终字第284号。
2.案由:合伙协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吴某,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新城区。
被告(上诉人,反诉原告):孙某,女,1954年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南宁市新城区。
被告(上诉人,反诉原告):赖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南宁市城北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坚;审判员:黄晓东王强。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力宁;审判员:宋桂芬蒙恪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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