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故意伤害案 (监视居住 固定住处 指定监所)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终字第11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占长斌 单位: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主要问题
(1)限制责任能力被告人的固定住处系其与被害人(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的共同住处,被害人拒绝被告人在共同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情况下,是否认定被告人具有固定住处?
(2)在精神病医院强制治疗,该精神病医院是否可视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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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890号。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刑终字第1135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义。
被告人:龙某,男,汉族,1993年6月10日出生,务工。2014年2月14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
法定监护人:徐某,女,汉族,1971年3月29日出生,无业,系龙某的母亲。
指定辩护人:李启磊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伍翔;人民陪审员:黄晓周蝉芝。
二审审判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琼;代理审判员:占长斌戴一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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