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等诉温州交运集团城东公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案 公共汽车 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民终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伟达

吴跃玲

潘文舒

代理律师:

董文将

曾竞孝

法官解说
一、公共汽车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公共场所"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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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3)温鹿东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温民终字第122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某、黄某1、黄某2、黄某3
委托代理人:董文将,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交运集团城东公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竞孝,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锡林;人民陪审员:李春蔓、李小丹
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伟达,审判员:吴跃玲,代理审判员:潘文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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