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案 储蓄存款合同;举证责任;保密义务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民一终字第5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白锦伟

宗伟

杨敏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储蓄存款合同是指存款人将人民币或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请求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应当是一种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储户通过储蓄存款合同向储蓄机构交付存款所有权而获得债权。储蓄存款合同自储蓄机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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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2011)建民初字第40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民一终字第513号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男,住建水县曲江供销社(特别授权)。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行。
法定代表人:何某,    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雷学俊,男,云南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红河州建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兆兴;人民陪审员:安泉、张红芬
二审法院: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锦伟;审判员:宗伟、杨敏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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