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兰州道支行储蓄存款案 死亡人员身份不明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小学

精卫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二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5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伟 单位: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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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8)和民三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二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唐某,男,汉族,天津市和平区鞍山道小学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施某(唐某之妻),女,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一审):郭栋精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兰州道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兰州道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兰州道。
代表人:王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袁某,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邢某,该支行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侯振华。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伟;代理审判员:杨玲史会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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