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焦某等确认合同无效案 合同效力 抵押权 善意取得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0069号
审理法官:

周全胜

王纪祥

杨玲

代理律师:

李红岩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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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2)和民三初字第1069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二终字第0069号
2.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李红岩,天津术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焦某。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代表人谭万刚,行长。
委托代理人杜某,该行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于筱江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周全胜、审判员王纪祥、代理审判员杨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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