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非法言词证据排除
案由:
窝藏、包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16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肖正春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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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刑初字第168号。
2.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伏秀。
被告人:谭某,男,1982年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2011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小星北京宝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琳;人民陪审员:杨玲李惠民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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