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诈骗案 抗诉
案由:
窝藏、包庇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刑终字第1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9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盛少华 单位:
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不仅有以受贿罪定性的观点,而且还有少数审判人员同意二审辩护人的意见,认为应定投机倒把罪。关于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一审判案理由中已详加分析,这里对诈骗罪与投机倒把罪加以区别,可以看出法院以诈骗罪定性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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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4)婺刑初字第110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金中刑终字第116号。
2.案由:赵某受贿、何某包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颜献敦。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28岁,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系浙江省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房地产经营部经理,浙江新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1993年6月28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郭妙玲浙江省金华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施广荣浙江省金华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男,28岁,汉族,浙江省义乌市人,系浙江省义乌市制锁总厂职工。1994年9月12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胡艳浙江省金华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许德法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华;人民陪审员:程藏君吴兆德。
二审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朝昆;审判员:金新华;代理审判员:朱伟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7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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