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假冒商标、受贿案
案由:
海商、海事案例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金华市日用化工厂

浙江省金华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3)婺刑初字第2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卢樑 单位:
本案控辨双方争论的焦点,是本案犯罪行为是否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控方认为应当适用《补充规定》。其主要理由是:1.朱某身为一厂之长,在主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中从事假冒...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1993)婺刑初字第262号判决书。
2.案由:朱某假冒商标、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理华。
被告人:朱某,男,51岁,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原系金华市日用化工厂厂长。1993年5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郭妙玲浙江省金华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瑯霄;人民陪审员:吴兆德程藏君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2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