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诉被上诉人鄯某三丰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劳务合同案 个人承包;用工主体;连带责任
案由:
行政合同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吐中民一终字第195号
审理法官:

张斌

万彬

赵伟

代理律师:

万义东

吴成德

法官解说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为用人单位,个人承包经营者不是合法的用人单位。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组织将工程或者劳务承包给无用工主体的个人承包经营者。个人承包经营者在完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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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鄯某人民法院(2012)鄯民二初字第584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3)吐中民一终字第195号
2.案由
劳务合同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万义东,新疆万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鄯某三丰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功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成德,新疆翔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鄯某人民法院。
一审审判程序:普通程序
审判人员:陈际清
二审法院: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斌;代审判员:万彬、赵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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