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告知义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力远律师事务所

河口县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红中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尼亚 单位: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保险标的危险程度之增加与非法营运的理解:
目前全国各大城市均存在以“黑的”从事非法营运以及顺路上下班等接人并收取油费、过路费、过桥费等现象(时称“拼车”)。以上非法营运不仅引发了车辆被盗、被抢、交通事故等案件,造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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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7)河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8)红中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周某,男,汉族,住河口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张磊云南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公司。
负责人:周某1,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钱艳萍,河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费贵明;审判员:陈世荣潘应红。
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利波;审判员:王丽仙宗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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