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富平县钢铣厂房屋买卖纠纷案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庄北农修厂

陕西省第五律师事务所

重厂北区法律顾问室

钢铣厂

渭南地区律师事务所

富平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渭中法民上字第5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9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康才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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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1991)富法庄民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渭中法民上字第564号。
2.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52岁,住富平县,农民,现为庄北农修厂厂长。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1,男,59岁,住富平县,系该院检查员。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2,男,54岁,住址同张某(聋哑),农民。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3,男,46岁,住富平县,该公司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施振荣陕西省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李某,男,36岁,重厂北区法律顾问室顾问。
被告(上诉人):富平县钢铣厂。
法定代理人:郑某,钢铣厂厂长。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雷养正渭南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乔锁劳富平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新胜;代理审判员:孔凡水陈世荣。
二审法院:陕西省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海潮;审判员:刘康才陈润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9月29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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