亢某诉陈某返还财产纠纷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韩城市新城一中

文书字号:
陕西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渭中法民上字6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8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凌恒山 单位:
本案纠纷的实质是老人的民事违法行为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之争,是一场情与法的争议。一方当事人依仗年老无靠,以“长辈有理”的世俗观念获取人们的同情,甚至用“以死”相挟的错误做法,淡化法制。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是求诸于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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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1991)韩法芝民字第67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2)渭中法民上字608号。
2.案由:返还财产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亢某,男,15岁,汉族,系韩城市新城一中学生。
法定代理人:强某,女,40岁,汉族,系原告之母。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女,76岁,汉族。农民。
第三人:亢某1,男,68岁,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向清;人民陪审员:张玺增郭译三。
二审法院:陕西省渭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岳润江;审判员:高溥成陈润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8月25日(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期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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