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德阳分行诉广汉华达金益畜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银行德阳分行国际业务部

中国银行德阳分行监察室

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律师事务所

成都中天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川高法经二终字第1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书平 单位:
1.关于押汇贷款与打包贷款。
本案被告金益公司在向德阳分行申请贷款时是以申请押汇贷款的形式出现的,纠纷发生后,一审法院对其贷款的性质未作明确界定,二审法院则认为其贷款属名为押汇贷款,实为打包贷款。何为押汇贷款、何为打包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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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经初字第35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川高法经二终字第179号。
2.案由:借款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银行德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梅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中国银行德阳分行国际业务部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中国银行德阳分行监察室职工。
被告(上诉人):广汉华达金益畜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曾元亨四川省广汉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霆成都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长华;代理审判员:张仁华江黔。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向东;代理审判员:王建张蜀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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