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故意杀人案 自首、死刑缓期执行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7村二组

四川省三台县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三台县富顺镇5村10组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绵刑二初字第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本案行为人刘某1995年11月27日晚,在其家中,因向女友胥某1提出结婚等事,遭胥拒绝,刘即持螺纹钢钎打击胥的头部数下致死,其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一审法院判处行为人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服判未上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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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绵刑二初字第30号。
复核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川法刑一核字第273号。
2.案由:刘某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谢黎。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女,48岁,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7村二组农民,系被害人之母。
一审委托代理人:周平四川省三台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胥某,男,41岁,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富顺镇5村10组农民。
被告人:刘某,男,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农民。于1996年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自己行使辩护权。
4.审级:一审、复核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林富;代理审判员:李平何昌秀。
复核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寿金;审判员:金钟;代理审判员:张肖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15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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