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诉杨某管辖异议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江油市税务局

四川省遂宁市利华食品厂

文书字号: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绵法民上复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0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安志民 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就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志。许某诉杨某离婚案,被告人杨某系四川省遂宁市人,其户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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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1993)江法民字第26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绵法民上复字第14号。
2.案由:管辖异议。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许某,男,35岁,汉族,四川省江油市税务局汽车驾驶员。
被告(上诉人):杨某,女,31岁,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利华食品厂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德银;审判员:王德元郭定森。
二审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天贵;审判员:张英;代理审判员:王佼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6月7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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