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吴城镇前刘村村民委员会诉刘某合同纠纷案 情势变更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二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6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永辉 单位: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双方的承包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即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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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2012)舞民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漯民二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河南省舞阳县吴城镇前刘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何某,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翠文河南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刘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小梁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赵虎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志方;审判员:郜飞周自友。
二审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喜庆;审判员:李强赵庆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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