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顺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保险合同一案 机动车保险 保险金额 实际价值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二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文江

臧苏红

陈艳

代理律师:

卓泽学

法官解说
近年来,对车辆发生全损时,双方当事人对如何赔付分歧比较大。因投保时是按新车购置价进行的投保交费。按照损失补偿原则,对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3)阿市民初字第246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二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地址阿克苏市迎宾路9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女,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克苏顺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阿克苏地区一运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卓泽学,新疆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黄萍
二审法院: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江;审判员:臧苏红;代理审判员:陈艳
6、结案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12月10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4年5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