昝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一案 人身保险;交强险;格式条款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二终字第00207号
审理法官:

藏苏红

徐建如

陈艳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具有典型性。本案所涉合同属定额给付人身保险合同,案件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在本案中,原告人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机动车交强险理赔,能否继续就自身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进行索赔;二是保险合同的说明义务及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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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沙雅县人民法院(2014)沙民初字第0023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二终字第00207号。
2.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昝某,在岗工人。
委托代理人:王成新疆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荣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买买提江·扎依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沙雅支公司职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张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分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建武。
二审法院: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藏苏红;审判员:徐建如;代理审判员:陈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13日。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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