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郭某等民间借贷案 借条;举证责任;借款合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余民二终字第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邹军

涂有泉

朱伟

代理律师:

龚玲

周梅生

法官解说
1.民间借贷系实践性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借款的实际交付是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0382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余民二终字第4号判决书。
2.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某1。
一审委托代理人:黄某2。
二审委托代理人:龚玲,江西袁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郭某。
被告(被上诉人):谭某。
委托代理人:周梅生,江西弘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廖洪平;人民陪审员:丁美瑞、刘九根。
二审法院: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军;审判员:涂有泉;代理审判员:朱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