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妨害公务案 妨害公务罪;认罪;缓刑
案由:
妨害公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961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温国帅

杨朝晖

王江

法官解说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不可能把危险方法全部罗列,只能在明确列举四种常见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但又严重危害社会的危险方法作概括性的规定。由于该罪名的概括性和补充性特征,决定了如果不加以严格解释,即会造成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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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刑初字第961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妨害公务。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帅。
被告人:李某,男,196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吴山镇肖家湾居委会,于2012年10月10日因本案被捕,当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国帅;人民陪审员:杨朝晖王江
6.审结时间:2013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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