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9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徐清岱

贾玉淑

杨朝晖

法官解说
随意殴打他人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方面,有如下区别:
1.主观方面。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虽在主观方面均为故意,但二者存在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要有损害他人肢体的完整性或使他人身体健康受损的故意,而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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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910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公燕徽、代理检察员陈艳。
被告人:李某某、焦某、韩某、杨某某。
指定辩护人:綦晓芳、郑传锴、郑天禅、郑广胜、袭荣华。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清岱;人民陪审员:贾玉淑杨朝晖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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