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某等盗窃案 盗窃罪;扒窃;既遂;未遂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扒窃”型盗窃罪既未遂认定
文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6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妍

温国帅

李铁

代理律师:

曹静

法官解说
对于扒窃型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存在几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是盗窃未遂。理由是:盗窃罪的既遂必须以实际占有并控制财物为要件。本案中二被告人并没有实际控制财物,原因如下:1、二被告人在扒窃过程之前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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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69号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云星。
被告人:沙某,艾某。
指定辩护人:曹静,北京市华济融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妍;代理审判员:温国帅、李铁
6.审结时间:2012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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