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药公司与天津致和堂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表见代理 善意无过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当事人撤回上诉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郭秀红

孟宪忠

夏维娜

代理律师:

盛春生

黄婷

王健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收取被告开具的转账支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应当由被代理人即原告承担。在商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当事人过于追求经济往来的便捷和操作的不规范,使得表见代理的纠纷案件较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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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三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二终字第123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天津市医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201号,组织机构代码:10312808-2。
法定代表人李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某,男,天津市医药公司运营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春生,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天津致和堂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琛嬴大厦2-1003,组织机构代码:58641685-4。
法定代表人李某2,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婷,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健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祖爱华;代理审判员:李铁;人民陪审员:焦玉刚。
二审法院:审判长:郭秀红;代理审判员:孟宪忠、夏维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2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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